内蒙古博物院藏品养护修复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文物工作“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规范和加强院藏藏品养护修复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巩固和发展自治区一流的藏品养护修复研究地位;进一步加强藏品养护修复的专业技术力量的培养,扩大国内外藏品养护修复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确立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在国内树立标志性、代表性藏品修复业务专长旗帜,创立藏品养护修复科研品牌。

  第三条  本院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树立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科学精神,达到补残除渍、修复如初的目的;藏品养护修复工作以修复本院藏品为主,以抢救兄弟博物馆重要藏品为辅;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院领导审批,才可接受个人收藏品和其他藏品的养护修复。

  第四条  本院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由藏品保护技术部门负责,藏品保管研究部门、陈列展览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藏品保护技术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程序

  第五条  修复项目计划和方案申报审批。

  本院藏品修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外单位藏品修复项目计划由收藏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修复方案必须经收藏单位认可后报院领导审批。

  修复项目的申报资料包括:

  (一)  藏品收藏单位名称;

  (二)  修复藏品的价值、级别、年代、材质、数量;

  (三)  修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技术文件与藏品现状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修复经费估算、来源和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修复单位修复方案文件。

  第六条  藏品修复的交接手续。

  藏品保管科室认为需要修复藏品的,须经藏品保管研究处室负责人审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藏品送修及修复完成应有完备而健全的交接手续,双方确认修复部位,收回时应验收并签字认可。

  第七条  制定修复方案。

  (一)根据藏品破损状况及藏品修复要求,科学合理地选用修复材料,估算所需工时,研究制定修复方案。

  (二)珍贵文物的修复方案必须报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三)外单位的藏品修复方案必须征得收藏单位认可盖章后实施。

  第八条  修复方案文件包括:

  (一)反映历史情况、固有特征和病害情况的报告,如有旧修复情况,必须提供旧修复情况报告;

  (二)必要的检测分析报告;

  (三)修复实施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费用预算;

  (五)材料实验报告和检测报告书。

  第九条  修复实施与验收。

  藏品修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购置的修复材料应符合藏品修复质量的要求。

  第十条  修复工作程序:

  (一)依据修复方案,组织实施修复工作。

  (二)按藏品修复的要求做好修复记录,收集修复藏品的相关资料。

  (三)提交修复工作技术报告和总结。

  (四)对修复后藏品的保管与保存给予指导与建议。

  藏品修复完成后由藏品保管研究部门对修复质量进行验收,藏品保护技术部门提交修复总结报告,各方签字确认后入库。

  外单位藏品修复后,由藏品收藏单位对修复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藏品保护技术部门提交修复总结报告、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修复藏品保管。

  藏品修复期间,藏品保护技术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修复档案。

  藏品修复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做好修复过程中的材料使用、修复方法的文字记录。做好藏品修复前、修复期间及修复后的文字记录和图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修复档案整理完毕后,原件由藏品保护技术部门专人存档,同时提供给藏品保管研究部门一份档案副本。

  第十三条  修复材料、工具、设备的管理。

  常用的修复材料到后勤管理部门领用,特殊修复材料应由藏品保护技术部门专人保管。修复的工具、设备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保管。易燃品应小剂量领用,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修复研究工作。

  修复研究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艺术修养,不断提高藏品专业知识水平,努力钻研修复技能,并积极开展藏品修复理论与技术研究,不断总结经验,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先进设备和最新技术成果把藏品修复研究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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