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物院展览规范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陈列展览工作,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高质量陈列展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陈列展览管理制度应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出精品展览,提升展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物藏品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陈列展览为我院举办的基本陈列、专题陈列、院藏文物展、国内外引进展览、国内外输出展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陈列展览管理制度为文物收藏单位陈列内容设计、形式设计、招标、施工制作、后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我院所有陈列展览均应报院长办公会审核。

  第七条  我院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院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

第二章  展览方案、展览提纲撰写规范

  第一条  陈列展览大纲。应该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写作,从而保证陈列展览大纲的严谨、科学,并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二条  陈列展览大纲的撰写标准。主要包括:确定主题、确定体例、确定文字撰写标准、确定文物选择标准、确定辅助展品的选择标准等。

  第三条  陈列展览主题。即“展览名称”或“展览标题”,是对陈列展览内容的高度概括。陈列展览主题应简明扼要、凝练工整、明快响亮,可借用成语、古诗词、器物铭文等佳句,或直接引用,或凝练变化。陈列展览主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标题;另一种是复合标题,即主标题加副标题。主标题一般提炼概括展览的精神内涵和文化内涵,副标题说明展览的范围、质地、特色等较为具体的内容。 

  第四条  陈列展览大纲文本编写的先后次序。前言、部分、单元、组、结语。 

  第五条  陈列展览大纲结构。通常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部分;第二层级单元;第三层级展品组或展品。各层级之间是有机联系的,顺序式、并列式、对比式、情景式等逻辑关系不一而同,其宗旨都是为阐释陈列展览主题服务的。 

  第六条  部分和单元均应拟定标题。标题应体现展览不同层级的重点内容或展品特色。每一层级的标题以相互对仗呼应为佳,使得展览层次更加分明,条理清晰,整齐美观。

  第七条  陈列展览大纲正式文本。要使用统一的字体及字号,为便于阅读,字体的选择多为宋体。一般展览标题的字体应大于文本正文的字体,文本正文基本采用同一级字号。为突出一些文字,也可采用加深字体的办法。 

  第八条  陈列展览的前言或序言。前言和序言是一个陈列展览的引子,是整个陈列展览的概述,通常位于展厅入口处。不同的陈列展览,前言的内容和风格有所不同。考虑到观众参观陈列展览时的方便度与舒适度,前言的字数控制在 400 字以内为宜。 

  第九条  部分说明和单元说明。此为诠释第一层级展览内容及背景信息的文字说明,字数以不超过 300 字为宜;单元说明是介绍第二层级展览内容及背景信息的文字说明,字数以不超过 200 字为宜。各层级之间的说明文字在体例、字数、风格上要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条  文物说明。撰写风格应与陈列展览大纲的总体风格一致,其基本要素包括:文物名称、年代、材质、出土地点、用途、收藏单位等。文物说明还应包括对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工艺特色等的基本介绍,字数以 100 字为宜。重点文物说明在字数上没有严格限定,以能够说明文物为目的。 

  第十一条  辅助展品。博物馆的陈列展览是以文物为主的展示,但当陈列展览中一些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没有文物或文物不足以充分表现时,就可以通过辅助展品加以弥补,达到增强陈列展览效果,烘托陈列展览氛围,促进陈列展览与观众互动,帮助观众理解陈列展览。

  辅助展品一般包括照片、图表、拓片、复制品、模型、沙盘、多媒体等。辅助展品的数量不可过多,一般不宜超过展品总量的五分之一。辅助展品的说明以展品名称为主,如背景图或照片。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辅助展品,可增加简单介绍,但说明文字不宜过多,防止出现喧宾夺主的现象。

  第十二条  文物是表现陈列展览内容的重要载体,在陈列展览大纲中承担着主要角色。选择文物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与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紧密相连,从丰富内容的角度出发,选择文物尽量全面。 

  二、根据展厅及展柜的面积、体积、承重进行选择。这些因素决定了上展文物的数量及展示方式。 

  三、选择符合保护及安全要求的文物上展,并应考虑展览时长、环境、展示技术等因素。

  四、以馆藏文物的选择为主要对象(引进展除外),若馆外重要文物可以确定借展,也可作为丰富、提升陈列展览内容的理想选择。

  五、根据陈列展览的主题、结构以及文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设计展品组合,展品组合应科学合理,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便于观众参观和接受相关的历史文化信息。 

  六、重点展品对诠释陈列展览主题有重要作用,在文本中应对重点展品有所提示。

第三章  展览方案、展览提纲、设计方案评审管理

  第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专业领域为博物馆学、陈列设计、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古生物学、建筑、美术等方面。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具有较丰富的陈展工作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评审专家从博物院专家评审委员会中产生或邀请其他专家。论证会参加的专家为3人以上。

  第三条  展览论证内容包括:

  一、展览主题、定位。

  二、展览的结构划分和单元设置。

  三、文字内容,包括展名、前言、结语、单元说明、重点展品说明及说明牌等。

  四、辅助图版内容说明。

  第四条  专家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内容设计

  1、主题定位是否准确。

  2、展览结构划分及单元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3、文字内容是否科学、准确。

  4、辅助展品是否根据陈列主题的需要和展览形象化的要求,服务展览主体,能够弥补实物展品的局限性,完善布局结构,烘托、渲染主题。

  第五条  论证会结束后,专家组应出具书面论证结论,并由所有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签字认可,修改后的大纲应报自治区文物局备案。

第四章  布撤展工作

  第一条  全程跟进布撤展工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条  协调相关部室完成展品修复、展柜清洁、展具放置及展板安装;检查展柜锁具,确保文物安全;联系相关部门配合布展与保卫工作。 

  第三条  展览项目组与典藏部共同办理好文物点交手续,安排好搬运线路、保护措施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好物品、工具。

  第四条  文物点交时,展览陈列部与典藏部对文物进行细致的检查,真实准确记录。 

  第五条  文物入柜采取先远后近、先重后轻的原则,提前做好展品的定位。布展完成后,核对展柜文物,保管好展柜钥匙。 

  第六条  布展完成后,展厅内所有设施的移动或更换,展柜内所有文物的提取,均须征得展览陈列部的认可后进行。 

  第七条  撤展时,要坚持逐柜撤取、先轻后重、先易后难的原则,不得同时开启多个展柜。 

  第八条  文物全部点交完成后,展览陈列部、典藏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要认真办理签字手续。 

  第九条  展架展具入库、由本部门管理。

第五章  临时展览工作流程与规范

  第一条  研究确定每下一年度展览计划

  第二条  展览筹备

  一、原创展览:筹备展览相关材料,包括展览名称、展览思路与内容、展品数量、来源和代表性展品图片、展览时间及筹备时间进度表、展览规模和面积、展览经费预算等内容。 

  二、引进展览:根据展览内容,适度完善展览大纲,完成辅助展品设计、平面设计、空间设计及柜内设计。

  三、对外展览

  筹备展览相关材料,包括展览名称、展览大纲、展品数量、来源和代表性展品图片。

  第三条  签订展览合同

  展览合同必须明确展览时间、期限、展品数量、展出条件、安保设施、展览费用、工作人员安排等,同时要约定布、撤展时的劳务、交通等费用,经法律顾问审阅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展览安排

  制定项目工作进度安排表 

  第五条  向典藏部提交展品清单,并落实展品能否上展,整理并登记上展展品清单。 

  第六条  组织专家对展览大纲进行评审,并报送文物局进行备案。大纲定稿后不得增减内容,原则上允许在校稿阶段修改修正学术内容错误及错别字(词)等;

  第七条  设计方案

  根据展览大纲设计空间及展线设计稿、海报、版面设计稿、说明牌等,并由主管领导对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施工

  一、施工招标前需备齐展览大纲、展品清单、空间平面图等材料。完稿后列出预算清单公开招标。

  二、相关工作人员要全程跟踪布展工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  布展 

  协调典藏部或文物运输公司文物上展进度。

  第十条  预展、验收。 

  协调院领导、展览陈列部、典藏部、文物保护部、社会教育部、安全保卫部、财务部对展览进行开放前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结算审计、付款手续。 

  负责配合财务部完成项目工程验收报告、结算审计和付款手续工作。 

  第十二条  撤展、结项归档。 

  负责统筹整理展览资料文件归档,项目负责人及筹展小组配合文件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引进展览工作流程

  一、项目组负责引进展览的接洽和实施。

  二、根据展览内容,项目组适度完善展览大纲,完成辅助展品设计、平面设计、空间设计及柜内设计。

  三、项目组负责与借展单位磋商,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完成引进展览合同的签订。

  四、项目组负责与各运输公司接洽,运输方案经公开招标后,由中标公司承接,并为文物进行保价,经馆领导审核批准后完成文物运输协议的签订。 

  五、开展前,项目组将展览大纲、大纲评审意见、版式稿、文物清单、蒙文翻译、讲解词、展览合同上报自治区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外展览工作流程

  一、项目组负责与各博物馆的接洽工作,并与有意向的借展单位达成合作共识。

  二、项目组协调相关人员赴实地考察,确保展出地展厅、展柜满足文物安全的人防、技防要求。

  三、项目组负责与借展单位磋商,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完成借展合同的签订。

  四、项目组负责将展览大纲、大纲评审意见、文物清单、展览协议书、承接方的设施报告及安全保障方案、文物运输安保方案、文物状况专家评估意见上报自治区文物局备案。同时,展览中的一级文物需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五、项目组负责展览的前期准备工作,与院典藏部确定文物清单,办理好文物出库手续。文物经点交无误后,完成文物装箱。

  六、协助借展单位布展时,我院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监督指导。布展完成后,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挪动展品,不得随意对展品进行复制、提取照相。

第六章  日常维护管理

  开放日每天都要对展厅进行巡查,下班前将问题汇总,研究分析处理办法,部门可以处理的第二天安排人员处理,部门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院班子,经院领导批示后,及时跟进处理。巡查内容包括:

  一、展柜内文物是否有变形、损坏情况。

  二、有无展柜变形情况,特别是对玻璃接口的开胶处。

  三、恒温恒湿电子展柜温湿度情况。

  四、其他展柜、展厅内文物的异常情况。

  五、展柜内辅助展板等是否有破损、松动等现象

  六、展柜内照明设备是否正常。

  七、展厅内多媒体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八、展厅内景观是否有破损问题。

  九、展厅内艺术品是否有破损问题。

  十、展厅地面、墙面、顶是否有破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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