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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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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博物院党委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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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博物院党委和各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院党建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制,是指依据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章党规,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党建工作思路和目标,确定承担党建工作职责任务的组织和个人,并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保障党建工作责任落实的制度。

  第三条 健全和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制的总体思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立足经常性工作,注重解决突出问题,按照“关键在领导,基础在支部,落实靠党员”的要求,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形成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党建工作格局。

  第四条  党建工作总体目标:着眼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我院文博事业改革发展、各部室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党建工作承担领导和指导责任,履行领导、用人、保障、管理的职责。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党建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门户,其他党委成员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党委成员要通过建立联系点、调研督查、指导工作、谈心谈话、参加组织生活、讲授党课等形式抓好分管部室党建工作。

  第六条  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博物院各党支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动我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党办。

  第七条 各党支部对党建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院党办主要负责人督导各党支部书记谋划和统筹推进党建工作。

  第八条 按照“支部建在处室、处长兼任书记”的要求,各部室、各党支部对落实党建工作负具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负责落实党建各项任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院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领导责任。负责全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和抓党建示范机制,把党建工作列入院党委重要议程,进行规划和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统筹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支持院纪委书记、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落实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二)用人责任。全面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突出党建导向,关心党务干部成长,优先选任既懂业务又懂党务的优秀干部。

  (三)保障责任。支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党支部工作履行领导职责。加强对各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着力解决机构、人员配备、党务干部交流和经费保障等重点问题。

  (四)管理责任。从严监督管理党员干部,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督促各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党建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重点抓好对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和各党支部书记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经常督促检查各部室、各党支部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党的各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统筹规划,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  院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谋划、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好机关各部室、各党支部党建工作。院党委在院党办的协助下完成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文博中心工作服务。

  (一)推进责任。领导我院各部室、各党支部党建工作,定期向厅机关党委汇报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要及时向厅机关党委请示、汇报。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进行工作部署。围绕文博工作抓好各党支部建设,整顿软弱涣散的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单位建设。规划、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领导我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党员违纪情况。

  (二)教育责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强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各党支部书记从严治党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党务干部培训和党员队伍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监督责任。对各党支部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和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干部管理监督,管理监督各党支部和群团组织的干部,协调人事处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引领责任。履行党建带群建责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使之真正成为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十二条  博物院各党支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按照院党委的部署,结合实际抓好党建工作。

  (一)落实责任。把党建各项工作最终落实到党支部,落实到每个党员干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推动我院各部室、各党支部中心任务的完成。

  (二)统筹责任。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有机融合,把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党建工作的切入点,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教育责任。做好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建立经常性学习教育和培训机制,明确学习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重点加强党员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规党纪、道德法治、廉洁从政和廉政文化等方面的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通过组织生活会、党性分析评议、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改进党员思想、工作作风,引导党员提高党员意识、党性修养和业务素质,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四)管理责任。抓好本支部班子建设,带好队伍。做好党支部规范化工作,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和“主题党日”活动,做好党员党籍、党支部各类台账管理。发扬党内民主,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经常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帮助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开展经常性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党费交纳工作。

  (五)监督责任。对党员实施监督,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重点督促检查党员学习情况、执行党规党纪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挥党支部书记、支委会作用,监督检查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机制。按照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重要内容和干部管理、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成员要在年度集中述责述职述廉中,述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情况,将党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集中测评内容,并占有重要比例。

  第十五条  院党委实行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抓党建工作考责问责,形成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实行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形成年度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制度,每年各党支部向院党委述职,院党委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述职。 

  第十八条 对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达标的党支部或部室进行整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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