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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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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座谈会部分发言摘要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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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2月25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山西省文物局局长刘润民、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主任唐炜、敦煌研究院院长苏伯民等先后发言。

以法治力量促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

李 群 

  文润中华,法安天下。文物保护离不开法律护航。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文物法治建设。从1950年《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到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出境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工程前考古等重要制度原则陆续确立,为文物保护奠定制度基石。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保护基本法律制度。自此,我国文物法治迈入科学化、系统化轨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心重视下,文物保护法历经两次修订、五次修正,不断丰富完善。以文物保护法为统领,6部行政法规、10部部门规章、400多部地方立法,逐步构建起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凸显依法保护文物的决心和力度,引领中国文物事业稳步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四十多年来,文物保存状况根本改善,文物安全形势总体趋好,文物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文物资源家底更加清晰。从1961年公布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到2019年核定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再到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正有序推进,“应保尽保”理念深入人心。从政府部门主导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格局纵深拓展。从防止珍贵文物外流,到两千多件文物艺术品回归祖国,文物涉外法治统筹推进。

  新时代新征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工作亲切关怀、寄予厚望。如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物,既是时代之问,也是人民之需。这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我们提供了坚强指引和重要保障。

  一是明确文物保护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定程序将“保护第一”确立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明确要求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保护文物放在第一位,城市建设开发应当“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政府财政应当保障文物事业经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全方位支撑引领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政府部门、所有人和使用人、新闻媒体、市场主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文物保护格局。三是明确文物保护的价值导向。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实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文物保护法第一条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支持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合理有效利用、国际交流合作,为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提供法治助力。

  对于文物工作者来说,守护文物的初心始终不变,依法履职的步伐始终铿锵。下一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铁凝副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做好法律实施工作。

  一是推动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有效落地。文物保护法涉及文物部门法定职责的专门条款有54条,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责,涵盖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进出境等重要管理制度,要认真梳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依法推进精细化管理。二是推动完善文物保护配套制度。做好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指导地方立法,研究制定针对性政策,统筹顶层制度和配套制度设计,将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要求落实落细。三是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培训,提升文物系统领导干部和文物领域从业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推出主题鲜明的宣传作品,凝聚广泛共识。把文物保护法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不负历史使命,不负时代重托,不负人民厚望。

推动山西文物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山西省文物局局长 

刘润民

  深刻感悟,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文物治理新篇章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既尊重历史,充分吸收我国文物法治建设成果,继承文物工作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又与时俱进,聚焦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以法治力量护航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运城考察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本次修订将党中央工作要求写入法律,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行动。二是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如针对文物违法犯罪成本低偏低的问题,增加行政处罚类型,提高罚款额度,细化处罚对象,确保法律“长牙带刺”。三是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本次修订吸纳了很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先调查、后建设”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开放,合理确定并公布游客承载量等。

  履职尽责,不断夯实山西文物领域法治保障

  近年来,山西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切实筑牢文物保护法治屏障。一是法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颁布《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等6部专门立法,出台《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在文物领域首次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二是部门协作机制持续深化。发挥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深化联合执法机制。配合公安机关等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加大文物督察力度,开展长城执法督察,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探索推进“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模式。三是文物保护氛围更加浓厚。实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文明守望工程”,建立“文物认养”等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成立山西文物保护基金会、灵岩云冈石窟保护基金会,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等广泛开展合作。山西文物保护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成为全社会共识。

  久久为功,扎实推动文物保护法全面贯彻实施

  一是完善配套立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最新立法精神,研究起草《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细化上位法原则要求,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方面体现鲜明地方特色,对文物研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行为规范、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监管、“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凸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地方立法效果,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已初次审议。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文物违法案件督察督办,严厉打击盗窃盗掘、未批先建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拓展宣传渠道。日常宣传与重要节点宣传相结合,法律解读与案例警示相结合,实时普法、公益普法、精准普法多向发力,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同步开展,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深学细悟,在实干中贯彻文物保护法 

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主任

唐 炜

  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文物事业改革发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关键之举,是开创新时代文物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里程碑。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要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考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成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本次修订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领导权”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才能始终确保文物工作的正确方向。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的重要论述,坚决做到“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作为考古工作者更要在“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发挥重要作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新时代的文物工作要求和文物工作方针,充分认识二者一脉相承,都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文物工作中的重要阐述,并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

  此次修订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系统性地列入文物保护法,意义十分重大。要深刻学习理解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要义,坚持依法治国,进一步贯彻和强化这些重要思想,有力推动文物考古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要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文物保护法从8章80条修订为8章101条,增加、修改的条数占绝大部分。这些增加、修改的内容正是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

  例如,文物保护法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原则,确立“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畴,增加中国共产党文物保护,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立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了保护措施,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等保护制度,确立“先调查、后建设”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等。

  此次修订为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更新升级了法律框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改革措施建立了基本的制度体系,其创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必将对推动文物工作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要发挥好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考古“国家队”引领作用,同中心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深入解读新的法律精神,按照国家文物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考古领域配套法规制度、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考古勘探、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涉海建设工程考古、考古人才队伍建设等管理政策研究;要持续推进外国考古政策法规与实践系列研究,为我国考古管理提供多维度的借鉴和参考。二是深刻理解新的法律要求,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落实落地。更加重视文物价值研究阐释,加快考古资料整理、研究、出版和普及,丰富考古遗址展示阐释方式,建设国家海洋考古博物馆。更加重视提高基本建设考古质量和效率,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建设单位损失。三是善于运用新的法律规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重大利益。

用文物保护法守护好中华文明瑰宝

敦煌研究院院长

苏伯民

  文物保护法的修订颁布,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立足文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局面、新需求、新问题审时度势做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对文物事业发展依法治理的高度重视,为文物工作开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认识。

  文物保护法彰显了文物工作法律制定与依法治理的双重重要。文物保护法将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明确建立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制度,规定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备案法定程序;严格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特别是强化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法定责任,明确建立透明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的惩处力度,有力提升了法律执行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推动文物工作真正从“法制”迈向“法治”。

  文物保护法强调了文物保护科技与人才的双轮驱动。文物保护法为文物科技保护与人才培养设立专项条款,要求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要求加大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特别是首次将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写入法律,这些条款的完善和增加为推动文物保护科技发展与专业人才培养注入了法治强力。

  文物保护法凸显了文物价值研究与利用的双向作用。做好文物工作的最高境界是要让文物说话,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文物保护法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明确要加强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阐释,规定各级各类文博单位要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让文物活起来;明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等。这些规定将有力指导文博机构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利用,提升中华文化传播力影响力。

  第二,对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思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敦煌研究院是国家设立的负责敦煌莫高窟等六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弘扬、管理的机构,有责任更有义务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一是宣传贯彻法律内容。敦煌研究院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法的深入学习和培训,让敦煌文物工作者都能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要依托莫高窟宝贵资源,面向广大游客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发挥好莫高窟的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增强民众的文化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

  二是全面落实保护传承规定。敦煌研究院将遵照法律指导和规定,加强石窟寺与土遗址保护、考古等领域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动数字敦煌智慧化、智能化发展,着力建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典范;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等,打造敦煌学研究高地;坚持负责任的文化旅游,全方位、多元化弘扬好敦煌文化,传播好中国声音。

  三是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敦煌研究院将按照法律要求,完善所辖“一院六地”文物保护条例、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文物认定、登记和备案;在地方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进程中,严格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杜绝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不遗余力推动法律有效实施,呵护好、弘扬好中华文明瑰宝,为推进文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敦煌力量。

责任编辑:翟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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