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16日,内蒙古博物院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涉案文物移交工作。本次移交的涉案文物包含玉石器、陶瓷器、金属器、杂项等共计1800余件(套),年代为新石器时代至民国时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鉴定与资料部、典藏部人员共同参加。
涉案文物移交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文物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文物的合法管理和利用,涉案文物移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此批涉案文物于2021年经内蒙古博物院完成鉴定评估,为犯罪嫌疑人量刑提供依据。案件审理结束后,我院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深度合作,通过规范的移交程序,有效打击文物犯罪,保护国家文化遗产。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不可再生、不可复制。内蒙古博物院会对接收的文物进行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根据展览计划适时展出文物。我院将继续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好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安全的职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