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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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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博物院党风廉政建设 “一岗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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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博物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要求,结合博物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确保博物院领导干部政治生命的安全。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部室具体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领导在对分管部室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部室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确保分管部室、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问题。各部室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室、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本部室、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不出问题。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坚持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委和领导班子对博物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院长对博物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部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纳入文博工作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廉政教育纳人年度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各部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博物院纪委书记、委员,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配合、组织调查处理并向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负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管好分管部室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处级干部,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党委提出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分管部室干部职工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部室干部职工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注意掌握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支持博物院纪委书记、委员,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调查分管部室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部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七)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  各部室负责人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本部室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按照与院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履责,确保本部室干部廉政方面不出问题。

  (二)结合本部室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查找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的风险点,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执行工作规程,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监督检查本部室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及时报告本部室干部执行党风廉政纪律情况,掌握干部职工倾向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后,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博物院纪委书记、委员,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并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述职述廉内容如下:

  (一)教育引导干部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廉政纪律、开展谈心谈话、进行提醒教育、参加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和院党委组织的专项活动情况。

  (二)自身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收受或拒收单位及个人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情况,婚丧嫁娶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房产购置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执行情况。

  (四)个人生活作风情况。包括个人生活圈、交际圈、自身生活爱好等可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生活小节等情况。

  (五)其他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一岗双责”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博物院项目资金或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没有严格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十)其他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在其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尚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进行批评教育,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二)公开检查。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分管院领导、部室负责人在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三)通报批评。凡部室负责人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属明显失职导致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问题失察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职。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负有明显直接领导责任的部室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纪律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报请厅党组责令辞职。

  (五)从严查处。凡“一岗双责”严重履责不到位、自身出现违纪现象的部室负责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报请厅党组进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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