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文物工作“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规范和加强院藏藏品养护修复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巩固和发展自治区一流的藏品养护修复研究地位;进一步加强藏品养护修复的专业技术力量的培养,扩大国内外藏品养护修复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确立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在国内树立标志性、代表性藏品修复业务专长旗帜,创立藏品养护修复科研品牌。
第三条 本院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树立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科学精神,达到补残除渍、修复如初的目的;藏品养护修复工作以修复本院藏品为主,以抢救兄弟博物馆重要藏品为辅;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院领导审批,才可接受个人收藏品和其他藏品的养护修复。
第四条 本院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由藏品保护技术部门负责,藏品保管研究部门、陈列展览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藏品保护技术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程序
第五条 修复项目计划和方案申报审批。
本院藏品修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外单位藏品修复项目计划由收藏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修复方案必须经收藏单位认可后报院领导审批。
修复项目的申报资料包括:
(一) 藏品收藏单位名称;
(二) 修复藏品的价值、级别、年代、材质、数量;
(三) 修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技术文件与藏品现状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修复经费估算、来源和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修复单位修复方案文件。
第六条 藏品修复的交接手续。
藏品保管科室认为需要修复藏品的,须经藏品保管研究处室负责人审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藏品送修及修复完成应有完备而健全的交接手续,双方确认修复部位,收回时应验收并签字认可。
第七条 制定修复方案。
(一)根据藏品破损状况及藏品修复要求,科学合理地选用修复材料,估算所需工时,研究制定修复方案。
(二)珍贵文物的修复方案必须报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三)外单位的藏品修复方案必须征得收藏单位认可盖章后实施。
第八条 修复方案文件包括:
(一)反映历史情况、固有特征和病害情况的报告,如有旧修复情况,必须提供旧修复情况报告;
(二)必要的检测分析报告;
(三)修复实施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费用预算;
(五)材料实验报告和检测报告书。
第九条 修复实施与验收。
藏品修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购置的修复材料应符合藏品修复质量的要求。
第十条 修复工作程序:
(一)依据修复方案,组织实施修复工作。
(二)按藏品修复的要求做好修复记录,收集修复藏品的相关资料。
(三)提交修复工作技术报告和总结。
(四)对修复后藏品的保管与保存给予指导与建议。
藏品修复完成后由藏品保管研究部门对修复质量进行验收,藏品保护技术部门提交修复总结报告,各方签字确认后入库。
外单位藏品修复后,由藏品收藏单位对修复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藏品保护技术部门提交修复总结报告、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修复藏品保管。
藏品修复期间,藏品保护技术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修复档案。
藏品修复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做好修复过程中的材料使用、修复方法的文字记录。做好藏品修复前、修复期间及修复后的文字记录和图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修复档案整理完毕后,原件由藏品保护技术部门专人存档,同时提供给藏品保管研究部门一份档案副本。
第十三条 修复材料、工具、设备的管理。
常用的修复材料到后勤管理部门领用,特殊修复材料应由藏品保护技术部门专人保管。修复的工具、设备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保管。易燃品应小剂量领用,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修复研究工作。
修复研究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艺术修养,不断提高藏品专业知识水平,努力钻研修复技能,并积极开展藏品修复理论与技术研究,不断总结经验,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先进设备和最新技术成果把藏品修复研究工作做得更好。